實施機構 | 輻射科、各分局、政策法規科 |
實施依據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一)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二)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三)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的;(二)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繳其未備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二)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三)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四)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指定有處理能力的單位代為處理或者實施退役,費用由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承擔,并處1 萬元以上l 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二)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后產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