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杞環罰決字〔2020〕第0012號
杞縣盛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21MA44GUK550
地 址:杞縣北惠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安倩倩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4月18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杞縣盛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廠區內堆放的沙子石子未完全覆蓋,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杞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2頁);
2、杞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2頁);
3、安倩倩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
4、現場檢查照片(2張);
5、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
我局于2020年5月8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09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09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杞縣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杞縣財政局;代辦銀行:中國銀行杞縣支行;賬號:262406480157)。款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杞縣環境監察大隊索取罰款票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杞縣人民政府或者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