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縣環境保護局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杞環罰決字〔2020〕第0015號
范存敬(杞縣鑫星加油站):
性別:女,民族:漢族
出生年月:1971年1月24日
身份證號碼:410221197101248824
住址:河南省杞縣城關鎮北關大街西二巷6號
一、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5月8日,我局環境執法人員對范存敬負責的杞縣鑫星加油站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已安裝二次油氣回收系統,但3把汽油加油槍不是油氣回收系統配套槍,集氣罩起不到收集作用,油氣回收裝置不能保持正常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規定。已構成違法。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憑:
1.調查詢問筆錄共1份3頁;
2.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1份2頁;
3.范存敬身份證復印件1份1頁;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1頁;
5.現場檢查照片3張。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14號),告知你(單位)對我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杞環罰先告字〔2020〕第0014號)和《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單位)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以下處理:
1、責令改正;
2、處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罰款。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杞縣財政局指定的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開戶名稱:杞縣財政局;代辦銀行:中國銀行杞縣支行;賬號:262406480157)。款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杞縣環境監察大隊索取罰款票據,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杞縣人民政府或者開封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