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12環罰決字〔2023〕5號
河南康泰凱天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2068904401M
地址:開封市魏都路西段158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朱偉明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3月3日對開封市茂源紡織品加工廠出具的鍋爐廢氣檢測報告檢測數據造假。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開展自行監測。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進行監測。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監測數據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如實報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保存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年。
重點排污單位和使用每小時二十蒸噸以上燃煤鍋爐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量與其相當的窯爐的單位,應當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對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監控系統聯網。”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該公司照片;該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線下調查詢問筆錄一份6頁;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一份2頁;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1頁,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1頁,公司資質一份6頁。;檢測任務通知單一份2頁,氣相色譜分析(非甲烷總烴)原始記錄一份2頁;校正曲線一份20頁;環境空氣采樣原始記錄一份3頁;顆粒物(濾膜)分析原始記錄一份6頁;顆粒物(濾筒)分析原始記錄一份5頁;廢氣現場測定原始記錄表一份1頁,煙氣測量小票一份1頁,現場檢測照片一份1頁;該檢測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一份9頁;執法證照片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12環罰告字〔2023〕5號)直接送達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2023年7月4日,你公司提出陳述申辯,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經我局研究決定不予采納你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通用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因素:違法事實,判定標準:較重,裁量等級 3。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判定標準:微型企業,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管理類別,不涉及判定標準。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涉及判定標準。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不涉及判定標準。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頻次,判定標準:1 次,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發生地點,判定標準:符合環境功能區劃,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判定標準: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判定標準:配合檢查,裁量等級 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1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3,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1,1,1,1,1],處罰金額(X):36000,代入公式:36000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x [ ( 3x3 ) /(5x5)+(1x1+1x1+1x1+1x1+1x1) /(5x5x5)]x50% ,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36000.0;
根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接受委托的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你單位 2023年3月3日對開封市茂源紡織品加工廠出具的鍋爐廢氣檢測報告檢測數據造假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叁萬陸仟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號:00000114927200366012;代辦銀行: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