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12環罰決字〔2023〕7號
開封市瑋暉水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12785084493C
地址:開封市祥符區開杞公路太平崗段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姚建安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于2023年6月14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經廢水自動監控設備采樣監測,1項污染物總磷超過你單位執行的標準0.56倍。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生產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錄像;企業執行的國家、行業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執行標準);自動監控數據;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環評批復;2023年6月14日排放流量證明材料;你公司在職人員花名冊;你公司廢水自動在線監測設備和排污口規范化整治驗收的意見;你公司大門及廠區照片;執法證照片;第三方運維公司提供的總磷超標原始記錄;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總磷)校準證書等證據為憑。
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12環罰告字〔2023〕7號)直接送達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裁量因素:排污超標狀況,判定標準:超標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的,裁量等級 2。裁量因素:廢水類別,判定標準:生活廢水,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超標因子,判定標準:超標 1 個因子,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判定標準:10 噸以上(一般排污單位)/2 萬噸以下(集中式污水處理廠),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超過限期改正時間,判定標準:限期改正,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判定標準:1 個月以下,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企業規模,判定標準:微型企業,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管理類別,判定標準:重點管理,裁量等級 3。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判定標準: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級 1。裁量因素:受處罰次數,判定標準:兩年內受到同類處罰 1 次,裁量等級 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執法檢查,判定標準:配合檢查,裁量等級 1。法定處罰金額上限(M):1000000,法定處罰金額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A):2,,其余裁量因素個數(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Bi):【1,1,1,1,1,1,3,1,3,1】,處罰金額(X):218800 , 代 入 公 式 : 2188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 ( 2x2 ) / ( 5x5 ) +( 1x1+1x1+1x1+1x1+1x1+1x1+3x3+1x1+3x3+1x1 ) /(5x5x10)] x50%,自定義裁量計算值:0,最終裁量金額:
218800.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經集體研究,我局對你單位 “于2023年6月14日排放的水污染物,經廢水自動監控設備采樣監測,1項污染物總磷超過你單位執行的標準0.56倍”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罰款貳拾壹萬捌千捌佰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號:00000114927200366012;代辦銀行: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