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23環罰決字〔2023〕14號
王振亞
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319*********536
地址:河南省尉氏縣張市鎮南謝村六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8月23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無人機常規作業巡查時,發現你駕駛非移動道路機械輪胎式裝載機正在裝載作業,作業時排出黑色濃煙,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你駕駛車輛為國二排放,屬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并委托河南政企商務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對你駕駛的輪胎式裝載機進行尾氣檢測,報告結果顯示判定為不合格Ⅲ類,存在在禁高排放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環境違法行為。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非道路移動機械正在使用的照片;檢驗報 告;現場檢測的照片;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個人身份證;河南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全省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執法證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3〕14號),告知書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逾期未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我局認為,你放棄了這些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最終裁量金額:5600元,我局對你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處人民幣5600(伍仟陸佰)元罰款。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00000114927200366012;代辦銀行: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