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23環罰決字〔2023〕16號
陳軍超
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3199*******012
地址:河南省尉氏縣小陳鄉大齊村三組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對你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8月28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執法人員進行日常巡查時,發現你駕駛的非移動道路機械輪胎式叉車正在裝載作業,作業中排出黑色濃煙,并委托河南政企商務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對你駕駛的機械輪胎式叉車進行尾氣檢測,報告結果顯示判定為不合格Ⅲ類,并對你駕駛的機械輪胎式叉車檢查發現車輛未按規定加裝污染控制裝置,并超標排放污染物。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沒有污染控制裝置的照片;檢驗報告;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個人身份證;執法證等證據為憑。
二、陳述申辯和聽證情況
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3〕16號),告知書告知你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逾期未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我局認為,你放棄了這些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最終裁量金額:5000元,我局對你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處人民幣5000(伍仟)元罰款。
四、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00000114927200366012;代辦銀行: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