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豫0223環罰決字〔2023〕17號
尉氏縣德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23551639353P
地址:尉氏縣門樓任鄉花張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聶偉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3年8月9日,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3年8月9日,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公司制坯車間正在生產,上料口未安裝集氣罩,上料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未能做到集中收集,導致制坯過程中車間粉塵無組織排放嚴重。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2023年8月9日對你公司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對你公司被委托人趙林作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你公司被委托人趙林身份證復印件、你公司營業執照
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現場照片和其他證據材料為憑。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3年9月27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豫0223環責改字〔2023〕19號),責令你單位對上料口安裝集氣罩。
2023年9月29日,根據責改要求,我局對你單位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你單位已在上料口安裝了集氣罩。
2023年10月7日,我局向你單位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3〕17號),告知擬對你單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2023年10月8日,你單位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豫0223環罰告字〔2023〕17號)后,你單位逾期未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我局認為,你單位放棄了這些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塵排放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的規定,結合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現場取證情況,最終裁量金額:56000元。
經研究,我局對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塵排放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
給予罰款56000(伍萬陸仟)元的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開封市財政局非稅收入財政專戶;銀行賬號:00000114927200366012;代辦銀行:河南汴京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局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局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開封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印章)
2023年10月18日